疫情那段时期,物业有没有权力拦住业主不让进入小区?这种争议在2026年年初的时候,仍旧持续不断。从2025年年底一直到现在,全国好多地方的疾控部门都通报来了好多起业主跟物业因为防疫检查而产生冲突的事件,关键矛盾就在于各个方面对于法律界限的理解不一样,物业得去完成任务,居民要保障自身权利,然而一旦跨越了那条界限,双方都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处。
物业防疫权力边界在哪
2025年11月的时候,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方的小区物业噢,在没有接到街道办封闭管理通知的情形下,自行去加装铁门,而且拒绝所有访客进入。业主报了警之后,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物业负责人作出警告的处罚,并且要求马上拆除障碍物。这一案例清晰地明确了物业没有权力擅自去升级防控措施的法律立场。物业公司执行的是服务合同呀,并非行政命令,擅自封门不但超越了权限,还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唯有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发布的决定才具备强制力,物业身为服务企业,它的职责是配合去执行,并非自己来制定规则,2026年1月广州市住建局特意印发通知,着重指出物业不能以防疫作为理由去阻拦租户、业主以及已登记访客正常进入,违反规定的将会被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不配合调查可能面临拘留
2025年12月时,于杭州市拱墅区,有一餐饮店老板李某,在接受疾控人员流行病学调查之际,刻意隐瞒店内一名源于中风险地区的兼职员工行程,致使疾控部门耗费多三天的时间才排查出传播链。公安机关判定其行为违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存在着类似的情形并非是罕见的情况。在2026年1月之期,天津市南开区居住着的居民张某于社区所组织开展的核酸筛查当中拒绝进行采样,并且对于现场民警的劝阻全然不听不理会,最终因为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被处以了五百元的罚款。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公安部门所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并非是可以选择去做或者不做的项目,而是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要是拒绝予以配合,或者协助他人去逃避检查,这些行为全部都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则会被予以拘留。
车辆被砸不能甩锅物业
2025年9月,南京市建邺区,一个小区发生了私家车被恶意划伤的事,车主是王某,监控因为物业没有及时维修,处于瘫痪状态,王某要求物业赔偿全部维修费用,然而法院最后判决物业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补充责任,不是全额赔偿,法官在判决书中清楚指出,砸车行为的直接侵权人是行为人自己,物业的过错在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这并不意味着物业要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在2026年2月,江苏省高院将这一判决当作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很多业主存在一个误区,觉得小区出现财产损失物业就得全部赔偿,实际上,这一判决在2026年2月被江苏省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者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要是找不到侵权人,物业只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一部分,而非替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物业应急预案不能纸上谈兵
在2025年10月的时候,青岛市南区里头某一处商务楼宇物业所制定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让街道办给退回从而重新撰写。刚开始方案长达16页。不过从头到尾呀,仅仅有着像是“加强消杀”“做好登记”这类很笼统的表述,根本就没有具体到究竟是谁负责测温枪电池方面的事情,发热人员要从哪一条通道去转移,封控期间员工到底该如何进行轮班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街道办这边要求物业呢,必须得在三天之内提交能够执行的流程图以及人员排班表。
不需要空话套话的真正管用的应急预案。在2026年1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文本之中,预案直接被细化成十二张表格,其中包括消杀点位清单、物资储备台账、紧急联系人通讯录、临时隔离点平面图等。物业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预案不是给检查组看的,而是给保洁、保安看的,他们只要翻到第几页就明白该做什么,如此这般才是合格的预案。
宠物伤人物业担责有条件
在2025年8月的时候,于成都市成华区的某个小区内,有一只没有拴绳的柯基犬,它在电梯里面扑倒了一名儿童,致使儿童的手臂出现了擦伤情况。儿童的家长觉得物业在宣传方面做得不到位,并且管理存在失职问题,所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经过调解之后,物业同意承担20%的公平责任,究其原因是,在事发之前,那只犬只已经被多次投诉没有牵绳,物业虽然进行了劝阻,但是却没有向城管部门报告,这存在一定的过失情况。
但公平责任并非等同于无限责任,在公元二零二六年二月,于武汉市江岸区的某一个小区发生了与之相类似的事件,然而法院却驳回了业主针对物业提出的所有诉求,其中关键的区别在于,前者物业对于多次出现的违规行为已知情却未进行上报,而后者物业已经开展过三次书面形式的劝导并且存有记录,宠物伤人的直接责任主体是饲养人,物业仅仅是在没有尽到警示、劝阻以及报告义务的时候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分寸是必须要精准拿捏住的。
租户与访客权益受法律保护
2025年年底的时候,在深圳市南山区,有某长租公寓物业,以防疫作为理由,要求全所有租户,必须得由业主本人去到现场签署担保书,才可进入,结果致使十余名租户,在寒风之中等待,时间超过了两小时。这一做法被媒体曝光之后,南山区住建局马上约谈物业公司,指出租户是合法物业使用人,其通行权受《民法典》保护,物业没有权力增设非法定条件。
自2026年1月1日起始,《深圳市物业小区疫情防控服务指引》正式开始施行,其明确作出规定:对于体温呈现正常状态、健康码为绿码的人员,其中涵盖租户、快递员、家政服务员、维修人员,物业方面不得予以拒绝使其进入。倘若需要进行登记信息的操作,应当在五分钟之内完成相关操作并且予以放行。这一项规定也被其他城市陆陆续续地进行参照。物业所承担的职责是守住安全的底线,而并非是将小区转变成为堡垒。
有没有经历过在小区门口物业打着防疫的旗号阻拦人员和车辆的情况?要是遇到了,当时是怎样去处理解决的?欢迎在评论区域分享个人的经历,同时也请点赞并且转发出去,使得更多的人能够知晓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
